相簿列表( https://panel.pixnet.cc/#/album )
文章列表( https://panel.pixnet.cc/#/articles/list )

《兒童權利公約》(英語: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,簡稱CRC;法語:La Convention internationale des droits de l'enfant (CIDE) / Convention relative aux droits de l'enfant des Nations Unies)是一項有關兒童權利的國際公約。聯合國在1989年11月20日的會議上通過該有關議案,1990年9月2日生效。
《兒童權利公約》適用於全世界的兒童,即未滿18歲的所有人。
《兒童權利公約》的四大基本原則維護兒童的權利:生存權利、發展權利、參與權利、受保護權利。
《兒童權利公約》定下共54項條款和3個任擇議定書。公約定義的兒童是指年齡未滿18歲的每一個人,除非締約國的法律另有訂明。公約保障了兒童的生存和全面發展,使其免受剝削、虐待或其他不良影響,同時確保兒童有權參與家庭、文化和社交生活。
《兒童權利公約》首41項條文保障每一位兒童的權利,必須受到重視和保護,並根據公約原則實踐;第42至45條,闡述政府的義務,包括如何推廣和實踐公約等,要求締約國定期提交報告檢討公約的實施情況。46至54條則為締約、修訂條文的程序和聯合國在公約中的角色。另外,公約下的「兒童被捲入武裝衝突」和「販賣兒童、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製品」的任擇議定書,分別於2002年1月18日和2月12日生效;關於個人來文制度的任擇議定書,則於2014年4月14日生效。
「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」是監察締約國執行「公約」和「任擇議定書」的機構。締約國須於首2年內向委員會報告,檢討國內的兒童人權狀況,其後每5年報告一次。該委員會以18人組成,由成員國投票選出,委員包括各地的人權專家和「高道德水平」的人士。
臺灣於2011年11月30日公布修正之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》,已納入兒童權利公約之精神及內容[3]。為銜接國際,立法院2014年5月20日三讀通過《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》,6月4日總統馬英九公布,同年11月20日起施行(come into effect),每五年提出一次國家報告,並邀請專家來台審查。行政院於2016年11月提出首次國家報告,隔年11月20日至24日接受國際審查。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成立後,也在第二次國家報告中提出獨立評估意見。[4][5][6]
為周延法制程序,衛生福利部擬具兒童權利公約正體中文版草案,並經行政院2014年11 月7日審議通過,立法院於2016年4月22日審議通過(ratification)[7][3][8]。總統蔡英文於2017年5月17日公布(promulgation)。[9]
FEOM: https://zh.wikipedia.org/zh-tw/%E5%85%92%E7%AB%A5%E6%AC%8A%E5%88%A9%E5%85%AC%E7%B4%84
115學測國寫-「隔在我們之間的種種」
人與人之間的情感,往往極其微妙。在你的成長過程中,面對身旁熟悉的親人、師長、 同學、朋友,或許也有如同圖文乙的經驗,讓你們在相處時裹足不前,無法坦然表達?圖像的翻轉,提示了對話可以是衝突,但其實也可以在彼此交換立場的瞬間,找到最溫柔的 解釋。請以「隔在我們之間的種種」為題,寫一篇文章,內容須描述是什麼原因造成彼此的隔閡?你怎樣看待彼此的阻隔或心結?試著換位思考,揣摩對方的想法,並提出自己的回應。(占 25 分)
思路備忘札記: